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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016/5/24 15:31:56
来源: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yjj.changsha.gov.cn  2016-01-21  【字号:     


一、办理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拟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四)《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

(五)《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8号)

(六)《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5]2号)

 

五、法定期限:7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市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三)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合法、有效;

(四)企业厂房条件和工艺布局符合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五)企业具有符合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和控制仪器;

(六)企业具有符合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生产、技术和检测专业人员;

(七)企业具有符合保证产品出厂检验要求的检测仪器和检测室,允许委托检验的提供委托检验合同;

(八)企业对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和出厂检验建立了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

(九)企业厂区周边环境符合申办食品企业的要求;

(十)其他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八、申请材料:

    (一)内容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文本一份(格式及具体要求可从“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并提供以下附件各一份: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治理结构图(即组织结构图);

3)企业周围环境图、功能间平面布局图(标注有人员出入口及物流口)、设备布局图(标注有关键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控制点);

4)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的购置证明或承诺书,委托出厂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合同年限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5)提供与申请书上一致的检验人员的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凭复印件;

6)审查细则或其他法律法规有要求的,需提供产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香精香料、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一览表;

7)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提供经省级卫生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

8)法律或申请书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二)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必须按模板设定的字体和版式填写,用A4纸(图纸除外)打印或复印,用抽杆夹装好,不打孔、不装订;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申请人陈述、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香精香料、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一览表、承诺等,应在申请人名称处或每张右下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陈述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及中介机构代办)

3、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按规定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5、凡复印件应当由原件提供单位盖章;

6、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665137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仍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无正当理由,自告知之日起超过20日内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时限:1个工作日

4、特别程序:申请材料补正。

(二)材料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食药监局审评中心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申请人的,即视为已受理。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在《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单》签署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局窗口退窗。

3、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时间)

4、特别程序:申请材料补正。

(三)现场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食药监局审评中心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编制审查计划,对拟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发出《现场检查(检验检测勘查)通知书》,组织审查组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长将现场检查情况整理记录于《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现场检查结果分三种:

一是符合规定条件。

二是基本符合规定条件需整改。申请人根据《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进行整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市)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条件。整改情况由区、县(市)局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交审评中心。申请人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复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程序不予行政许可。

三是不符合规定条件。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将检查情况记录于《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被检查方拒绝签署意见的,在审查报告上注明),按程序不予行政许可。

2)发证检验: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且按规定需要进行发证检验的,审查组应在审查报告签字当天,按审查细则规定的代表性样品、抽样基数、抽样数量,从申请人成品库中抽同一批次的试生产产品(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分成两份封存,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7日之内送达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材料汇总: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申报材料、发证检验报告、整改报告、审查记录和审查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核,并报审评中心分管局领导审批。

4)材料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技术审评合格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技术审评不合格意见,说明理由,并由审评中心将相关情况报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3、时限:19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发证检验和不合格复检时间)

4、特别程序:企业整改及整改材料补正、发证检验和不合格复检

(四)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负责人、市食药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1、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负责人职责及权限:

对通过技术审评的审核申请,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法定标准的,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导致不予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原因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需将相关情况通报审评中心。

2、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职责及权限: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举行听证。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技术审评人员、许可审核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并制作听证笔录。

 3、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程序时间)

4、特别程序:听证程序

(五)审批

1、岗位责任人: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法定标准,同意发证的,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时限:2个工作日 

(六)制证

1、岗位责任人: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相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再确认,并按规定制作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副页。

3、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向省局申请许可证编号时间)

4、特别程序: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向省局申请证书编号。

(七)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批意见,对同意核发(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副页,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核发(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八)公告

1、岗位责任人: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开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名单,拟定许可及不予许可公告目录,在长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告。

3、时限:不计入许可办理时限,按批次公告。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0731-88665137

十六、投诉电话:0731-88665078

十七、办理流程图: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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