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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许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许可

2016/5/24 15:36:48
来源: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办理事项名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许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许可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或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四、办理依据:

一、办理事项名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许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许可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或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四、办理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输精神药品运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三条、第四条。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或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二)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6)660号)的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运输药品情况说明。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法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六)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申明。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665166。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能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通知书》,送交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申请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企业作出评价,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核发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3、工作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和药品安监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批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有关资料退回市场监督处。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批意见,对同意许可的,由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交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于不同意运输的,将写明理由的《行政许可告知书》(一份)移送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收费标准:

十三、申请地点: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药监局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0731-88665166

十六、投诉电话: 0731-88665078

十七、 办理流程图:

附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点击下载)

一、办理事项名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许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许可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或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四、办理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输精神药品运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三条、第四条。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或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二)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6)660号)的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运输药品情况说明。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法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六)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申明。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665166。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能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通知书》,送交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申请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企业作出评价,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核发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3、工作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和药品安监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批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有关资料退回市场监督处。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批意见,对同意许可的,由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交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于不同意运输的,将写明理由的《行政许可告知书》(一份)移送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收费标准:

十三、申请地点: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药监局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0731-88665166

十六、投诉电话: 0731-88665078

十七、 办理流程图:

附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点击下载)

一、办理事项名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许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许可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或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四、办理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输精神药品运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三条、第四条。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或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二)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6)660号)的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运输药品情况说明。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法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六)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申明。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665166。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能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通知书》,送交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申请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企业作出评价,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核发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3、工作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和药品安监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批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有关资料退回市场监督处。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批意见,对同意许可的,由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交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于不同意运输的,将写明理由的《行政许可告知书》(一份)移送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收费标准:

十三、申请地点: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药监局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0731-88665166

十六、投诉电话: 0731-88665078

十七、 办理流程图:

附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点击下载)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输精神药品运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三条、第四条。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或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二)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6)660号)的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运输药品情况说明。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法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六)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申明。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665166。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能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通知书》,送交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申请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企业作出评价,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核发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3、工作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和药品安监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批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有关资料退回市场监督处。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批意见,对同意许可的,由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交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于不同意运输的,将写明理由的《行政许可告知书》(一份)移送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收费标准:

十三、申请地点: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药监局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0731-88665166

十六、投诉电话: 0731-88665078

十七、 办理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名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许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许可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或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四、办理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输精神药品运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三条、第四条。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或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二)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6)660号)的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运输药品情况说明。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法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六)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申明。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665166。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能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通知书》,送交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申请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企业作出评价,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核发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3、工作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和药品安监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批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有关资料退回市场监督处。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批意见,对同意许可的,由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交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于不同意运输的,将写明理由的《行政许可告知书》(一份)移送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收费标准:

十三、申请地点: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药监局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0731-88665166

十六、投诉电话: 0731-88665078

十七、 办理流程图:

附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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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点击下载)



评论(1)
我来说一说
梁芝兰
2020/9/8 14:58:53

你好